详细讲解什么是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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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
(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