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冠疫苗接种在普通人群的广泛推进,越来越多的人由于担心疫苗接种的副作用而关注接种禁忌症问题。
其中,怀孕期是否可以接种新冠疫苗是很多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就目前而言,在国内没有争议。
因为,国家卫健委对此问题做出了专门回答,将妊娠期妇女列为了新冠疫苗接种的禁忌症。
笔者已经反复强调过,包括疫苗接种在内的医疗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规范,那么,医疗行政部门的规定和通告同样就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国家卫健委有关新冠疫苗接种的专题问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们自然应该遵守执行。
国家卫健委既然对此有专门说明,“妊娠期妇女”自然是新冠疫苗接种的法定禁忌症。
当然,卫健委在该问题上的规定似乎又存在一定的不自洽。
因为,卫健委的问答中专门解释说“在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方案、接种指南未作具体规定之前,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禁忌按疫苗说明书执行”。
然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新冠疫苗使用说明书都没有将妊娠明确列为接种禁忌症。
比如,我国第一个获得附带条件使用授权的新冠疫苗,国药集团北生所灭活新冠疫苗为例,说明书中所列禁忌症如下:
对本品中的活性物质、任何非活性物质或制备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 或以前接种本疫苗出现过敏者。
严重慢性病、过敏体质者。
发热或急性疾病期患者,应推迟接种本疫苗。
显而易见,妊娠并不在新冠疫苗接种的禁忌症之列。
如何理解国家卫健委在这个问题上的不自洽呢?
道理也很简单,出于谨慎原则。
其中,一个最重要因素是,鉴于国内并不存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压力,新冠疫苗接种在我国并不紧急,对于妊娠这种具有时限的特殊生理状态,完全可以等待妊娠结束后“择期接种”。
也就是说,国家卫健委将妊娠期妇女列为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并不是基于科学证据,而是出于谨慎原则的临时性规定。
国外倾向于将妊娠妇女列为需要优先接种的弱势群体
在新冠大流行的国家,医学界主流的观点将妊娠妇女列为需要优先接种新冠疫苗的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