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侦查了,怎么行政机关又紧接着对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了行政处罚?”今年3月,葛洲坝检察院刑事检察官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过程中,敏锐地发现了一条行政检察监督线索。
调查核实 不该处罚却罚了
在接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线索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即跟进调查核实。了解到2022年6月,公安机关联合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长江水域进行巡逻时,现场查获正在实施电捕鱼的张某、王某二人,当场查扣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5.45千克。当日,公安机关将该二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同年7月,该县农业农村局又对张某、王某分别处以罚款16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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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经进入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该县农业农村局却在刑事诉讼活动终结前就同一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该刑事案件的处理。葛洲坝检察院随即向该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切实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该院还邀请律师作为人民监督员,通过宣告送达方式进一步为行政机关释法说理,帮助行政机关准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该县农业农村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进行了整改。
无独有偶 该处罚的没处罚
葛洲坝检察院还办理了一起涉及行刑衔接的行政行为违法监督案件。2022年3月底,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倒查检察意见落实情况过程中发现:该院在对一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某市农业农村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要求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迟迟未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遂将这一线索移交该院民事行政办案组。
民事行政办案组审查认为,行为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作为比一般违法行为性质更恶劣的犯罪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察意见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避免出现行刑衔接的“真空地带”。
在调查确认某市农业农村局确实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后,葛洲坝检察院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注重对不起诉案件的后续行政处理,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某市农业农村局采纳检察建议后及时对4名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起到良好警示作用。该案被评为2022年湖北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不偏不倚 公正监督推动行刑衔接
不管是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却没有处罚,还是在刑事立案侦查之后不该作出行政处罚却处罚了,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体现。
葛洲坝检察院坚持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内通过部门联动及时移送线索、对外及时跟进监督,并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会商座谈,就文书送达、证据材料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建立了信息对接机制。
为全面筛查相关案件线索,葛洲坝检察院还对相关刑事案件创新提出“三审一复盘”做法:一审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二审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三审行政处罚的尺度,同时及时对案件进行复盘,以进一步优化案件效果,有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既抓不处罚、也抓乱处罚,不偏不倚、过罚相当,切实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