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签定仓储合同时注意的内容有哪些
签定仓储合同时注意的内容有:
1.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2.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
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货物进出库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
二、
仓储合同拥有怎么样的法律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
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仓单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取仓储物的。只有上述条件满足时,保管人才有权提存该仓储物,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